1979年,曾参加中越战争,在四号桥反击战中表现出色。历任班长,营长,师长,军参谋长。
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查确认其合理经济损失为3.6万元。
《沪浙打通首条省界“断头路” 通勤缩短到3分钟》在汽车站后院,前来发货的车辆穿梭在一辆辆客车之间,往客车后备箱内搬运一袋袋驴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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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查确认其合理经济损失为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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