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我、侯汉廷、林明正和秘书陈斯俊,在不同的小房间被隔离侦讯。他们拿出周泓旭的还原文件,拣提到我的部分给我看,问我看了有什么感觉,有什么感想。我说不予置评,我连文件的真实性和从哪里来的都不知道,怎么能做伪证呢。
法院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在案证据证明,张绍霞与王克勤系夫妻关系,在家庭分工中,由张绍霞具体管理家庭收入,支付家庭开支。张绍霞虽然明知王克勤交给其的部分钱款系非法收入而用于家庭开支,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系为逃避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而对上述钱款实施窝藏、转移等行为,故张绍霞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对张绍霞掩饰、隐瞒闫某、孙某、王某3给予王某1的人民币720万元的指控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台湾突破"闷经济"了吗?民进党当局"不能说的秘密"》王某2交代,他请王克勤夫妇吃饭时,王克勤说他们家的车老自燃,想换一辆“奔驰S400”。后来,他和王克勤夫妇吃饭过程中,说可以出150万元给王克勤换车,王克勤的妻子通过微信发给他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后来他汇了150万元。




